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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二)代表处设立申请表;(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设代表处的目的和计划等;(四)申请人章程;(五)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六)申请人最近3年年报;(七)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四、天风策略最新观点:消费蓝筹反弹中继,长期坚守成长1、边际改善的因素在逐渐积累,市场有望进入超跌反弹的阶段,但中期底部震荡的趋势没有被打破。短期而言,从50人论坛开始,到随后的发改委“基建补短板”新闻发布会、总理关于“尽可能降低税负”的表态、刺激消费政策、深改组会议,最终再到“东北讲话”,一系列安抚国内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表态在不断积累。其次,如上文所提到的,随着银行理财新规的真正落地,资金面的改善也会真正开始。市场有望进入到超跌反弹的阶段。
(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拟设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已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拟设代表处所在地为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三)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当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